嚴禁利用職權為個人謀私利,切實做到合理檢查,合理用藥,合理治療;
嚴禁以介紹病人入院、檢查、手術、治療為理由而收取紅包;
嚴禁私自為藥品經銷單位或個人代開、代售藥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的藥店購藥;
嚴禁設立或收取藥械生產或經營單位發放的“臨床促銷費、開單費、處方費”等形式的變相回扣;
嚴禁為藥品生產、經銷單位登記、統計醫生處方或為此提供方便;
嚴禁擅自收費、不合理收費或亂收費;
嚴禁以介紹、轉診患者為由收取“介紹費”、“轉診費“等形式回扣;
嚴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,“以物代藥“;
嚴禁涂改、偽造、銷毀病歷;
嚴禁擅自接受新藥臨床觀察及新藥推廣。